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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又被称为“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基于某种特殊目的签订了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一般来说,“黑白合同”通常需要具备如下要件:(1)“黑白合同”是基于同一建设工程项目而签订的合同。(2)“黑白合同”中的“白合同”是经过招投标程序而订立的中标合同。(3)“黑合同”对“白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作出了变更。《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黑白合同”规定,当事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46条这一管理性强制规范,违者的法律后果按《招标投标法》第59条的规定,仅承担“责令改正”或“罚款”的行政责任,并未对“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出现“黑白合同”的情形,都应当以“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黑合同”与“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法律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的协商和备案程序,此时,虽然“黑合同”有很大程度上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不符合合法变更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不能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白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只能依据“白合同”进行结算。